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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雅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雅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雅惠因殺人未遂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李雅惠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上訴後經撤回上訴而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受刑人於民國105年4月9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4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1423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1月3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12月2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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