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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裕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六年度執聲字第二0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裕翔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裕翔因犯竊盜及森林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五十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曾裕翔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臺灣高等法院一百零三年度上易字第六二號及本院一百零四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與本院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吳昕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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