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6,聲,358,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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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瑞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瑞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瑞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黃瑞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5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701號撤銷原判決,仍判處有期徒刑12年,再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7471號駁回上訴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開兩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88號裁定將94年度易字第15號案件減為有期徒刑4月,並與前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月;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6年度竹北簡字第3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96年度竹簡字第12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兩案經同院以98年度聲字第2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4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受刑人於民國98年2月1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5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1211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5月1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3月3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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