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軍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劉聖鴻
訴訟代理人 曾文杞律師
被 告 吳宗育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零六年度軍交易字第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因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世博
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昕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