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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03、90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游偉傑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54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游偉傑罹患憂鬱症及躁鬱症始多次犯案,之前均屢傳屢到,且執行社會勞動也均有到案執行,母親之前生病病危,現雖有好轉,但仍需要人照顧,看守所藥物不合療效,已經15日未睡覺,為此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游偉傑涉犯竊盜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坦承竊盜犯行,核與卷附證據資料相符,足認被告犯嫌重大,復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且被告多次竊盜,屢屢再犯,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民國107年11月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已於107年11月30日撤銷羈押)。
三、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固有明文規定。
聲請人即被告游偉傑雖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聲請人即被告游偉傑前另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9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11月19日函請本院借執行,並經本院於107年11月27日函覆同意借執行,聲請人即被告已於107年11月30日送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並經本院撤銷羈押等情,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11月19日宜檢定律107執再183字第1079021544號函、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96號刑事簡易判決、本院107年11月27日宜院麗刑禮107易545字第031537號函、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11月30日107年執再律字第183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本院107年度易字545號裁定各1份存卷可考。
是聲請人即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並經本院於107年11月30日撤銷羈押,原羈押之效力已停止,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則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至被告聲請意旨所稱:所內所給藥物不合療效乙節,本院已於107年12月3日以宜院麗刑禮107易545字第031927號函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看守所協助安排聲請人即被告就醫並給予合適藥物治療及照顧,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林恬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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