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7,聲,948,2018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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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寶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3540號、107年度執聲字第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寶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李寶珠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73號判決、本院107年度簡字第492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葉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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