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7,交簡附民,50,201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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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林子琳
被 告 曾厚恩
上列被告因民國一0七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五0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準用第五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一0七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憶蓉
中 華 民 國 一0七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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