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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楊春蘭
陳世偉
陳宏斌
原告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陳新賀
陳婉婷
被 告 簡奕龍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宏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交訴字第18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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