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7,易,454,201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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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4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照文


林正男



林昭平


上列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游孟輝律師
被 告 江建宏


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被 告 陳國義


張璨祈


許啟清




上列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曾威龍律師
被 告 高小雯


陳美珠


陳羽珊


上列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國漳律師
被 告 劉哲平



選任辯護人 黃憲男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訂於中華民國一0八年一月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一0七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一0七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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