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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王志鵬
被 告 許哲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簡字第69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哲偉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王志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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