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7,聲,50,2018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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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水霖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水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水霖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1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91439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楊水霖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再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873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四月確定;

又因犯強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四年、一年二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十月確定,於96年10月23日入監執行前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8年11月18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32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7月9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91439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恬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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