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聰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七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七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聰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李聰明前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六月、五月,嗣定應執行刑一年四月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廿三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0八年三月一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一0八年二月十七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0七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憶蓉
中 華 民 國 一0七 年 十二 月 五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