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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裴貫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裴貫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裴貫程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6年9月28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年1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7年12月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2月3日法授矯字第1070111924 0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了日期為108年11月2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為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10月30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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