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7,聲,984,20181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明儀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明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明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9 罪)、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378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5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09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729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784號、104年度交簡字第82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7月、4月、7月、6月、9月、5月、8月、11月、4 月確定,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277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

又因(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45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供參。

受刑人已於103年12月27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2刑期,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2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93644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 年10月2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04 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7月1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