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7,聲,988,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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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明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明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明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經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受刑人前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5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5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6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諸罪,又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86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7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9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諸罪,又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7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1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8月確定,前開2罪,又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受刑人於民國105年5月1日起入監接續執行前開①②③三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7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其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9月3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8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8月1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378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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