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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號
被 告 林典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薛植和、陳怡
君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典照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林典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伴隨逃亡之機率甚高,復經具保無著,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羈押。
茲本院審酌卷內事證及訴訟進行程度,認被告雖尚存前述羈押之原因,惟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而得以具保代之。
從而,爰准予被告於提出如主文所示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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