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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皇皪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921 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 年12月19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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