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0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寶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674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108年1月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恬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