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銘鴻
選任辯護人 張靜怡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茲定民國108年4月18日下午2時30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旺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