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7,附民,237,2019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37號
原 告 鄭丹瑜

被 告 許清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7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張文愷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惠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