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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三雄
輔 佐 人 林妍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7056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 年4 月9 日14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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