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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侵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榮土
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張鳳清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續字第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對受照護之人利用機會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甲○○為址設宜蘭縣○○市○○路000 號三合國術館之負責人,從事民俗療法之推拿等業務,乃係對國術館客戶執行其他相類醫療照護關係業務之人,A 女(卷內代碼0000000000,民國59年生,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詳卷,下簡稱A 女)前因在樓梯間跌倒而受有傷害,於107 年5 月27日下午2 時至3 時許,前往三合國術館就醫,甲○○基於利用相類醫療機會而為性交行為之接續犯意,在上開三合國術館內之整復室,以假借調整尾椎骨之需要,利用A 女趴著之際,將其手指插入A 女之陰道內,A 女察覺有異,待A 女正躺之際,驚覺甲○○之手指仍插在其陰道內,質問甲○○為何如此,甲○○遂告知此為醫療之行為,A 女誤以為此舉為民間療法之舉止,迫於甲○○之醫療地位,遂順從甲○○再將手指插入其陰道內,前後共計有5 、6 分鐘之久,甲○○以此方式對A女為性交之行為,嗣後A 女心覺有異,詢問友人後,而向警方報案,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A 女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定有明文。
查本件作為認定事實所引用審判外之相關供述證據,固屬傳聞證據,惟公訴人、被告甲○○及辯護人於審判期日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亦未聲明異議,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㈡至其餘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均認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其為三合國術館之負責人,從事民俗療法之推拿等業務,於107 年5 月27日下午2 時至3 時許,A 女有前往三合國術館就醫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乘機性交犯行,辯稱:伊開三合國術館50幾年了,從伊25歲就開館了,伊跟A 女不認識,也沒有任何瓜葛,伊沒有將手指伸進去A 女的陰道內,伊只有撥A 女的尾椎骨,跟A 女說要來好幾次才會好云云;
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從勘驗錄音光碟的結果可知,證人A 女在對話中是在誘導被告陳述關於被告把手伸入她的陰道內,但是從兩人對話過程,被告並不是很清楚他和證人A 女講話的內容,以致於常有答非所問的情形,因此錄音的內容並沒有顯現被告清楚對起訴事實的陳述,故此內容不足為被告犯罪事實的佐證,另外依證人A 女的證述,當時其是以趴著轉為側躺,再轉為正躺的情形,證人A 女稱被告在過程中手指始終在其陰道內,此部分事實上以趴著然後轉側躺,被告在一側的情形,證人A 女再轉為正躺,事實上被告的手指始終在同一位置的可能性並不存在,再參酌證人A女也提過被告有摳的動作,是否是因為被告在幫證人A 女摳尾椎骨的過程中所導致證人A 女的誤認,被告並無對證人A女為性交之行為云云。
經查:㈠被告為址設宜蘭縣○○市○○路000 號三合國術館之負責人,從事民俗療法之推拿等業務,於107 年5 月27日下午2 時至3 時許,A 女有前往三合國術館就醫等情,此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據證人A 女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據證人A 女於警詢中證述:於107 年5 月27日14、15時許,伊的朋友載伊至宜蘭市三合國術館(宜蘭縣○○市○○路000 號)整骨,整骨時被告叫伊進去診療室左手邊第1 張咖啡色躺椅趴著,剛開始被告先用他的雙手按摩拉筋,舒緩全身筋骨,之後就叫伊趴著,伊趴著後,被告沒有經過伊同意就直接把伊的褲子與內褲褪去到屁股下緣,那時伊沒有想太多,因為伊想說整尾椎骨都需要稍微將褲子拉下去一點,但那時伊覺得伊陰道好像有異物插入,只覺得怪怪的,沒有多想,直到被告叫伊翻身成正面後,伊就清楚的感覺到被告把他的手指插入伊的陰道裡,當下伊就彈開並出聲說「你怎麼可以用手指插入我的陰道」,制止被告的行為,被告說要這樣做才有辦法整得到伊的尾椎骨,所以伊就相信被告,讓被告繼續把手指放在伊的陰道裡,整個過程大概持續了3 、4 分鐘,被告的手指也有在伊的陰道裡面做摳的動作,但讓伊感覺很不舒服,後來被告又叫伊轉向側身,手指還在伊的陰道裡,不久伊感覺到有手在喬伊的尾椎骨,不到1 分鐘後被告將手指從伊的陰道裡伸出來,就說診療結束,伊就趕緊把褲子穿起來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3806號卷第9 頁背面至第10頁),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伊在宜蘭市沒有居所,伊不是特別到宜蘭整復,伊是來玩,從樓梯間跌下來受傷,才去整復,107 年5 月27日前伊有陪朋友去過1 次三合國術館,該次伊沒進行治療,是朋友跟伊說這間很有名、老師父,所以伊受傷才去該國術館整復,107 年5 月27日伊是第1 次去診療,因伊從樓梯滑倒尾椎受傷,想起朋友說這間很有名才去試試看,伊是在宜蘭縣員山鄉朋友家的樓梯滑倒,傷到尾椎骨,大約是107 年5 月27日之前1 週滑倒的,107 年5 月27日大概下午2 、3 時去國術館,當時國術館沒其他人,伊是1 個人進去,伊跟被告說伊傷到尾椎骨,被告帶伊去診間,並叫伊先躺著,幫伊按手臂、腿部,然後叫伊翻身,被告就半脫伊的褲子,當時伊覺得下體怪怪的,後來被告請伊翻正,伊翻正後更確定被告的手指在伊陰道內,伊馬上制止被告,問被告說「你在做什麼」,被告說要這樣治療,當天伊穿褲裝,被告把褲子半脫到屁股下面,就是在屁股緣那邊,伊趴著時,被告的手指在伊的陰道內,他也沒告知伊,伊翻正後,發現被告手指還在伊的陰道內,當時伊發現才彈開並喝止被告,從頭到尾被告都沒將手指拿出來,直到伊喝止被告時他有拿出來,一開始伊不知道被告是站著還是坐著,之後伊翻正,被告坐在整復台旁的椅子上,當天伊有讓被告完成治療,因伊不懂,就讓被告完成治療,事後伊跟朋友講這件事,朋友才叫伊報案,伊之後有再過去,第2 次去是為了蒐證,但該次沒進行整復,因為伊嚇到了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3806號卷第35頁至第36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伊跟被告不認識,案發之前伊有陪朋友去過1 次三合國術館,但是沒有去看診過,伊不住在宜蘭,伊是來宜蘭玩,因為案發前1 個星期伊從樓梯跌下來,傷到尾椎骨,坐久了屁股會痛,伊有跟朋友說伊傷到尾椎骨,朋友說那間是老師傅,推薦伊去,那天朋友載伊去三合國術館,朋友在車上等伊,伊當時到診所跟被告說受傷的情形,對話時被告的聽力沒有聽不清楚或答非所問的情形,伊跟被告說伊摔到尾椎骨,被告問伊有沒有去照X光,伊說沒有去診所照X光,後來被告就引伊到診療室,讓伊躺在診療椅,先幫伊做類似拉筋的動作,後來被告就叫伊趴著,就把伊的外褲、內褲脫到屁股下緣,後來被告就用他的手指頭伸進伊的陰道內,伊以為被告應該是不小心去碰到伊的陰道外面,或是滑進去,當時被告沒有做抽動或是摳的動作,因為伊當時不確定被告手指有沒有在伊的陰道裡面,是伊翻正仰躺後才確定被告的手指頭在伊的陰道裡面,因為被告手指在伊的陰道裡面有按壓、摳的動作,伊才會彈跳起來,才問被告說「你在幹什麼」,被告說伸進去才抓的到,不然怎麼抓,從伊趴著到正躺著的過程中,被告的手指頭一直都在伊的陰道裡面,伊翻正的時候被告有叫伊把腳彎曲一下,被告的手才沒有被伊壓到,後來被告又把手指頭放進去伊的陰道內,當時伊是仰躺,被告的手指從趴著的時候進入到伊的陰道,到轉正之後離開,大概有5 、6 分鐘,要結束的時候,被告才把手放在伊的肛門靠近尾椎骨,說要貼藥膏,伊穿好褲子之後,伊沒有問被告為何要把手指放到陰道內,因為伊當下不知道,貼完藥膏後伊就離開,伊到車上的時候,伊問伊的朋友說抓尾椎骨是否要伸到陰道內,伊的朋友也說不知道,伊當時心裡就已經很懷疑,後來伊打電話問其他朋友,他們說不是這樣,說伊被性侵,伊想說這樣去報警沒有證據,朋友就叫伊去蒐集證據,所以伊才再去對被告錄音,伊是107年5 月29日去對被告錄音,之後去報警,警方帶伊去陽明大學附設醫院驗傷,採證檢體也是107 年5 月29日當天,伊在採證前107 年5 月27、28日有洗過澡,伊和被告沒有任何財務糾紛或其它的怨隙等語(見本院卷第107 頁至第112 頁),雖證人A 女為被告涉及妨害性自主犯行中唯一親身經歷其境之人,但其迭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審理中,就被告於其趴著之際將手指插入其陰道內、其轉為正躺後被告之手指仍在其陰道內、過程中被告以治療尾椎骨的名義掩飾犯行、之後被告又繼續將手指插入證人A 女之陰道內等情節,證述相當完整詳盡,且前後所述始終相同,而證人A 女與被告於案發前並無任何故舊恩仇或金錢糾紛等情事存在,應無刻意誣指被告之情,復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本院告以偽證罪之處罰及命以具結後,倘若被告未對證人A 女為上述性交行為,衡諸常理而言,證人A 女自無端設詞構陷被告,而令己身陷擔負誣告或偽證罪風險之理。
另參酌證人A 女所證述之情節,被告利用其趴著之際,即將手指插入其陰道內,於證人A 女從趴著、轉為側躺、再轉為正躺,被告以要求證人A 女將腳彎曲,過程中被告得以遂行手指均插在證人A 女之陰道內,均無異於常理之處,足證證人A 女所指訴遭被告以前揭方法,以手指插入陰道內之事實,自非憑空捏造,應予採信。
再者,另據本院勘驗證人A 女所提出之錄音光碟,內容詳如附件所示,此有勘驗筆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3 頁至第106 頁),過程中經證人A 女詢問是否也要像之前一樣手指頭要伸入陰道內,被告並無質疑證人A 女所言何事,而一再向證人A 女表示這樣才有辦法抓到、不然會抓不到,益徵證人A 女上開證述被告有以手指侵入陰道的方式為性侵害一節為真正。
㈢至於辯護人雖另辯護稱:被告因為聽力受損,故與證人A 女對話時,有誤解證人A 女之談話內容云云。
雖被告於107 年7 月20日至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做純音聽力檢查,結果為右耳平均62.5分貝、左耳平均82.5分貝,經檢查為感音性聽損,此有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108 年9 月4 日陽大附醫歷字第1080007583號函1 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7頁至第69頁),然該份檢驗報告係被告於案發後始至醫院檢測,況觀諸上開勘驗筆錄可知,被告於107 年5 月29日與證人A 女對話時,被告對於證人A 女之談話均能正常回應,並無因重聽而顯現出聽不清楚證人A 女談話之意,且過程中另有1 名男性患者前來就診,被告亦能立即回應該名男子之詢問,足認被告於107 年5 月29日與證人A 女對談時,並無因聽力毀損而誤解證人A 女之意,辯護人上開所辯,自非可採。
㈣又據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詢中華民國傳統整復推拿師職業工會全國聯合總會,亦表示有關坐骨神經痛或尾椎受傷患者之處理,屬醫療行為,非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從業人員之服務對象及內容,而以手指插入陰道等手法,並非傳統整復推拿以紓解筋骨,消除疲勞為工作目的之手法內容,亦有中華民國傳統整復推拿師職業工會全國聯合總會108年3 月25日傳整全職聯總亞字第10803009號函1 份附卷可參(見108 年度偵續字第27號卷第15頁),堪認被告縱使為證人A 女整骨、推拿,並無將手指插入證人A 女陰道之需要,然被告竟以調整尾椎骨為由,將手指插入證人A 女陰道內,顯非被告所進行整骨、推拿等民俗療法之行為,更足認係為滿足其主觀上性慾藉詞所為之性交行為。
㈤綜上,被告所辯各情,均無可取,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刑法第228條第1項之對於因醫療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機會為性交罪,並不以行為人係具醫師法規定醫師資格之人,利用其與病患間為醫療行為關係之機會而犯之者為限,尚應包括不具醫師資格之人,利用其與病患間與醫療相類關係之機會所犯在內,此觀該規定之構成要件至明(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941號判決意旨參照)。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8條第1項對受照護之人利用機會性交罪。
被告2 次將手指插入被害人A 女陰道之性交行為,係基於同一利用機會性交之犯意,而對同一法益侵害之數舉動接續施行,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爰審酌被告藉由民俗治療之機會,因一己色慾竟將手指插入被害人A女之陰道內而為性交行為,造成被害人A 女身心受創非淺,所造成危害非輕,兼衡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稱良好,暨其智識程度(自陳國小畢業)、生活狀況(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犯後態度及尚未賠償被害人A 女民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源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魏翊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附件
一、檔案名稱:被害人提供與犯嫌甲○○對話之錄音檔.3gpp檔案時間:共8分59秒
勘驗內容:
檔案內容為被告甲○○與告訴人A女之對話錄音檔案。
時間00:00至02:13時,僅有環境背景聲,無對話內容。
時間02:13 至03:13 時,被告(下稱劉)與被害人A 女(下稱A)對話。
A:喔,師父,你有空嗎?
劉:喔,是怎樣?
A:我之前你幫我喬沒有比較好,尾椎骨啊。
劉:還沒有好喔?
A:還沒。
劉:還沒。
A:結果更痛。
劉:更痛。
A:嗯。
劉:還要貼。
A:還要貼。
劉:還要貼。(…不清楚)
時間03:13至03:27時:
劉:(…不清楚)
某男性:(…不清楚)
時間03:27至05:05時:
A:阿今天也是要像前天那樣嗎?
劉:怎樣?
A:沒啊。
劉:(…不清楚)手給我(…不清楚)用比較多,走路會痛還是站久會痛?
A:嗯?
劉:站久會痛還是走路痛?
A:坐久會。
劉:坐久會痛?
A:嘿。
劉:阿站沒關係?站還好?
A:站還好。
劉:還好呴。(…不清楚)坐起來(…不清楚)痛要說。
A:痛。
劉:好。
時間05:05至06:01時:
劉:坐久才會痛呴?
A:嘿,坐久,跟之前一樣坐久都會。
劉:(…不清楚)那個衝力(…不清楚)
時間06:01至06:22時:
某男性:有人在嗎?
劉:有喔。要看?等一下喔。
某男性:好。
時間06:22至08:10時:
劉:痛要講。這樣都還好呴?
A:嗯。這樣是都還好。
劉:嗯。(…不清楚)
A:阿今天也是像前天這樣一樣喔?
劉:(…不清楚)勾出來要…。
A:手指頭要伸進我的陰道裡面喔?
劉:(…不清楚)尾椎要撥開…。
A:嘿,阿手指頭一樣要伸進…。
劉:嘿阿,不然,這樣才有辦法。
A:這樣比較抓得到。
劉:嗯?
A:我的…。
劉:這樣才會正。
A:手指頭要伸進去才抓得到?
劉:不然你抓不到阿,趴著,你趴著。
A:不過今天有人耶,不好意思。
劉:(…不清楚)
A:不好啦。
劉:阿?
A:我不好意思。
劉:沒人看見就好啊。
A:不要啦。
劉:好不好?
A:沒人看,不好意思。
劉:不然你晚一點…
A:沒關係,我等一下再過來。好嗎?
劉:一下子就好。
A:不要不要,這樣我會不好意思。
劉:沒有人看見啦。
A:等一下突然闖進來。
劉:不然你(…不清楚)等一下再來。
A:嘿,我等一下再來。
劉:一下子就好,一下子就好。(…不清楚)
時間08:10至08:59時:
A:老闆,師父,我錢先給你啦。
劉:不用啦。
A:沒關係啦。
劉:等一下再拿。
A:我先給啦。
劉:好啦好啦。
A:嘿,我先給,300嘛?
劉:好,等一下再來。
A: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8條
(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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