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A女之父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A女之母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被 告 乙○○
甲○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盧秋珮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年度侵訴字第15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