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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大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八年執聲字第二二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大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蘇大偉因犯妨害自由及強盜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0八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一0八 年 四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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