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8,聲,288,201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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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禮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等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禮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經查,受刑人蔡禮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4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159106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6日,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8年10月4日。

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葉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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