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8,交易,73,2019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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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易字第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正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05號),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正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正柱(下稱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日以108年度交易字第7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在案,該判決於108年5月16日送達被告住所由被告之同居人簽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頁);

被告不服判決而於上訴期間內之108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不服原判決而提起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之規定,裁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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