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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易字第7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君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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