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8,交訴,1,2019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楷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國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