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侵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4152、4153、4154、4155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 年12月10日下午3 時3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