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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原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賢德
王昭軒
趙新華
李旻津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郭美春律師
蔡瑜軒律師
賴佳慧律師
被 告 林雨葵
林詩韻
黃正容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憲男律師
被 告 楊美珍
李志強
林育呈
黃煒婷
林永樑
吳立樑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世超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林家宏
簡煥彰
李雅芝
張勝杰
鄒文懷
陳俐陵
江吉豐
林縈縈 (原名;林孟瑩)
黃惠敏
顧聿文
邱于巧
邱玉妹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周慧貞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羅志維
張博聞
陳慧如
林孟柔
林佩筠
陳品希
李彩卿
邱建彥
周桂任
陳金瑛
吳青衡
蔡茗名
張佩珊
吳家宜
吳國威
陳怡君
林東陽
林恒暐
吳清標
薛菀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6566號、107 年度偵緝字第314 號、108 年度偵緝字第54號)後,聲
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3日下午4 時
,在本院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心希
書記官 邱淑秋
通 譯 潘柏樺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林賢德、王昭軒、趙新華、李昱津、林雨葵、林詩韻、黃正容、楊美珍、李志強、林呈、黃煒婷、林永樑、吳立樑、林家宏、簡煥彰、李雅芝、張勝杰、鄒文懷、陳俐陵、江吉豐、林縈縈(原名林孟瑩)、黃惠敏、顧聿文、邱于巧、邱玉妹、羅志維、張博聞、陳慧如、林孟柔、林佩筠、陳品希、李彩卿、邱建彥、周桂任、陳金瑛、吳青衡、蔡茗名、張佩珊、吳家宜、吳國威、陳怡君、林東陽、林恒暐、吳清標犯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緩刑之宣告。
扣案如附表二「犯罪所得利益」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利益均沒收。
薛菀茜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賢德、王昭軒、趙新華、李昱津、林雨葵、林詩韻、黃正容、楊美珍、李志強、林呈、黃煒婷、林永樑、吳立樑、林家宏、簡煥彰、李雅芝、張勝杰、鄒文懷、陳俐陵、江吉豐、林縈縈、黃惠敏、顧聿文、邱于巧、邱玉妹、羅志維、張博聞、陳慧如、林孟柔、林佩筠、陳品希、李彩卿、邱建彥、周桂任、陳金瑛、吳青衡、蔡茗名、張佩珊、吳家宜、吳國威、陳怡君、林東陽、林恒暐、吳清標(下稱林賢德等44人),均明知以漁民身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得享減繳保險費之利益,惟須具備漁會會員資格。
而甲類會員包括遠洋漁民、近海漁民、沿岸漁民等等。
其中沿岸漁民亦得提出海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然若其漁業勞動不使用船筏者,則應提出超過基本工資之漁業勞動所得證明,或漁貨交易資料併同里長或漁民小組長出具之證明,經由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始能投保。
且均明知其實際均未從事漁業活動,然為加入蘇澳區漁會,以漁民身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享受減繳保險費之利益,竟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或分別委託如附表一所示與之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陳林素娥、王文桃、廖淑玲、黃其萬、李佳盈、劉駿弘、楊彩緹(上述7 人現由本院另行審理)、薛菀茜替其辦理或自行辦理加入蘇澳區漁會之事,並出具蘇澳區漁會會員入會申請書、切結暨同意書、切結暨委託書或切結書,再由曾太山、陳永坤、莊坤煌、林清文(上述4 人現由本院另行審理)所分別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不實內容之農(漁、牧)民自行出售農(漁、牧)產物證明書,連同蘇澳區漁會小組長張忠良(現由本院另行審理)所出具如附表一所示不實內容之證明書,申請以甲類會員中之沿岸漁民加入蘇澳區漁會,使蘇澳區漁會因而讓林賢德等44人加入該漁會,並以漁會甲類會員身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致行政院勞工保險局承辦人員及中央健康保險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讓林賢德等44人以漁會甲類會員身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使其等分別詐得如附表二所示相當於勞工保險每月保險費政府補助款及健保費政府補助款之不法利益,並足以生損害於勞工保險局對於勞工保險管理及中央健康保險署對於全民健康保險管理之正確性。
三、處罰條文:
修正前及現行刑法第339條第2項。
四、附記事項:
查被告林賢德等44人為本案上開行為,所詐得如附表二所示政府補助款之不法利益,該等部分均當屬其等犯罪所得利益,業經被告林賢德等44人如數繳交本院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之。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邱淑秋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仟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現行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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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蘇澳漁│受託人 │入會時間│農(漁、牧)民自行│切結暨委│證明書及內容 │
│ │會員入│ │ │出售農(漁、牧)產│託書、切│ │
│ │會申請│ │ │物證明書內容 │結暨同意│ │
│ │書上所│ │ │ │書或切結│ │
│ │載申請│ │ │ │書之內容│ │
│ │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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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林賢德│陳林素娥│102年8月│一、供貨人林賢德於│每年實際│小組長張忠良所出具│
│ │ │ │8日 │ 102年1至6月在 │從事漁業│證明林賢德於102 年│
│ │ │ │ │ 南方澳漁市供貨│勞動合計│度在蘇澳區漁會轄區│
│ │ │ │ │ 數量450 公斤、│達3個月 │內確實有從事漁業勞│
│ │ │ │ │ 金額70,000元之│以上,且│動達3 個月以上之事│
│ │ │ │ │ 什魚。 │未從事漁│實之證明書 │
│ │ │ │ │二、上開供貨之買受│業以外專│ │
│ │ │ │ │ 人為聯發魚號 │任職業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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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王昭軒│王文桃 │103年7月│一、供貨人王昭軒於│每年實際│小組長張忠良所出具│
│ │ │ │29日 │ 103年1月 5日在│從事漁業│證明王昭軒於103 年│
│ │ │ │ │ 南方澳供貨數量│勞動合計│度在蘇澳區漁會轄區│
│ │ │ │ │ 55公斤、金額13│達90日以│內確實有從事漁業勞│
│ │ │ │ │ ,750元之什魚 │上,且未│動達3個月以上之事 │
│ │ │ │ │二、供貨人王昭軒於│從事漁業│實之證明書 │
│ │ │ │ │ 103年3月4 日在│以外專任│ │
│ │ │ │ │ 南寧市場供貨數│職業 │ │
│ │ │ │ │ 量45公斤、金額│ │ │
│ │ │ │ │ 11,475元之什魚│ │ │
│ │ │ │ │三、供貨人王昭軒於│ │ │
│ │ │ │ │ 103年5月7 日在│ │ │
│ │ │ │ │ 南寧市場供貨數│ │ │
│ │ │ │ │ 量65公斤、金額│ │ │
│ │ │ │ │ 16,900元之什魚│ │ │
│ │ │ │ │四、供貨人王昭軒於│ │ │
│ │ │ │ │ 103年7月15日在│ │ │
│ │ │ │ │ 南方澳供貨數量│ │ │
│ │ │ │ │ 80公斤、金額19│ │ │
│ │ │ │ │ ,200元之什魚 │ │ │
│ │ │ │ │五、合計王昭軒於上│ │ │
│ │ │ │ │ 開時間之供貨金│ │ │
│ │ │ │ │ 額為61,325元 │ │ │
│ │ │ │ │六、上開供貨之買受│ │ │
│ │ │ │ │ 人為林清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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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趙新華│薛菀茜 │103年7月│一、供貨人趙新華於│每年實際│不知情之里長呂惠卿│
│ │ │ │2日 │ 103年1月10日在│從事漁業│所出具證明趙新華於│
│ │ │ │ │ 永豐活海鮮供貨│勞動合計│103 年度在蘇澳區漁│
│ │ │ │ │ 數量76.8公斤、│達90日以│會轄區內確實有從事│
│ │ │ │ │ 金額21,000元之│上,且未│漁業勞動達3 個月以│
│ │ │ │ │ 沿岸雜魚 │從事漁業│上之事實之證明書 │
│ │ │ │ │二、供貨人趙新華於│以外專任│ │
│ │ │ │ │ 103 年2月5日在│職業 │ │
│ │ │ │ │ 永豐活海鮮供貨│ │ │
│ │ │ │ │ 數量89.7公斤、│ │ │
│ │ │ │ │ 金額34,000元之│ │ │
│ │ │ │ │ 沿岸雜魚 │ │ │
│ │ │ │ │三、供貨人趙新華於│ │ │
│ │ │ │ │ 103年3月20日在│ │ │
│ │ │ │ │ 永豐活海鮮供貨│ │ │
│ │ │ │ │ 數量64.4公斤、│ │ │
│ │ │ │ │ 金額18,000元之│ │ │
│ │ │ │ │ 沿岸雜魚 │ │ │
│ │ │ │ │四、供貨人趙新華於│ │ │
│ │ │ │ │ 103年4月10日在│ │ │
│ │ │ │ │ 永豐活海鮮供貨│ │ │
│ │ │ │ │ 數量95.6公斤、│ │ │
│ │ │ │ │ 金額38,000元之│ │ │
│ │ │ │ │ 沿岸雜魚 │ │ │
│ │ │ │ │五、供貨人趙新華於│ │ │
│ │ │ │ │ 103年5月26日在│ │ │
│ │ │ │ │ 永豐活海鮮供貨│ │ │
│ │ │ │ │ 數量56.1公斤、│ │ │
│ │ │ │ │ 金額14,000元之│ │ │
│ │ │ │ │ 沿岸雜魚 │ │ │
│ │ │ │ │六、供貨人趙新華於│ │ │
│ │ │ │ │ 103年6月15日在│ │ │
│ │ │ │ │ 永豐活海鮮供貨│ │ │
│ │ │ │ │ 數量65.3公斤、│ │ │
│ │ │ │ │ 金額17,000元之│ │ │
│ │ │ │ │ 沿岸雜魚 │ │ │
│ │ │ │ │七、合計趙新華於上│ │ │
│ │ │ │ │ 開時間之供貨金│ │ │
│ │ │ │ │ 額為142,000元 │ │ │
│ │ │ │ │八、上開供貨之買受│ │ │
│ │ │ │ │ 人為永豐活海鮮│ │ │
│ │ │ │ │ 餐廳負責人陳永│ │ │
│ │ │ │ │ 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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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李旻津│無 │104年4月│一、供貨人李旻津於│每年實際│一、小組長張忠良於│
│ │ │ │10日 │ 104年1月2日至4│從事漁業│ 104年4月10日所│
│ │ │ │ │ 月2 日在魚市場│勞動合計│ 出具證明李旻津│
│ │ │ │ │ 供貨數量1,300 │達3個月 │ 目前在蘇澳區漁│
│ │ │ │ │ 公斤、金額65,0│及90日以│ 會轄區內確實有│
│ │ │ │ │ 00元之什魚 │上,且未│ 從事漁業勞動之│
│ │ │ │ │二、上開供貨之買受│從事漁業│ 事實之證明書 │
│ │ │ │ │ 人為聯發魚號 │以外專任│二、小組長張忠良於│
│ │ │ │ │ │職業 │ 104年7月1 日所│
│ │ │ │ │ │ │ 出具證明李旻津│
│ │ │ │ │ │ │ 於104 年度在蘇│
│ │ │ │ │ │ │ 澳區漁會轄區內│
│ │ │ │ │ │ │ 確實有從事漁業│
│ │ │ │ │ │ │ 勞動達3 個月以│
│ │ │ │ │ │ │ 上之事實之證明│
│ │ │ │ │ │ │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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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林雨葵│廖淑玲 │102年1月│一、供貨人林雨葵於│每年實際│一、小組長張忠良於│
│ │ │ │7日 │ 102年3月1日至3│從事漁業│ 102年1月7 日所│
│ │ │ │ │ 月25日在魚市場│勞動合計│ 出具證明林雨葵│
│ │ │ │ │ 供貨數量 350公│達90日以│ 目前在蘇澳區漁│
│ │ │ │ │ 斤、金額52,500│上,且未│ 會轄區內確實有│
│ │ │ │ │ 元之什魚 │從事漁業│ 從事漁業勞動之│
│ │ │ │ │二、供貨人林雨葵於│以外專任│ 事實之證明書 │
│ │ │ │ │ 102 年8月1日至│職業 │二、小組長張忠良所│
│ │ │ │ │ 9 月30日在魚市│ │ 出具證明林雨葵│
│ │ │ │ │ 場供貨數量 120│ │ 於102 年度在蘇│
│ │ │ │ │ 公斤、金額7,20│ │ 澳區漁會轄區內│
│ │ │ │ │ 0元之什魚 │ │ 確實有從事漁業│
│ │ │ │ │三、上開供貨之買受│ │ 勞動達3 個月以│
│ │ │ │ │ 人為聯發魚號 │ │ 上之事實之證明│
│ │ │ │ │ │ │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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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林詩韻│不詳 │104年1月│一、供貨人林詩韻於│每年實際│一、小組長張忠良於│
│ │ │ │13日 │ 104年1月1日至7│從事漁業│ 104年1月13日所│
│ │ │ │ │ 月 2日在魚市場│勞動合計│ 出具證明林詩韻│
│ │ │ │ │ 供貨數量 1,200│達3個月 │ 目前在蘇澳區漁│
│ │ │ │ │ 公斤、金額60,0│以上,且│ 會轄區內確實有│
│ │ │ │ │ 00元之什魚 │未從事漁│ 從事漁業勞動之│
│ │ │ │ │二、上開供貨之買受│業以外專│ 事實之證明書 │
│ │ │ │ │ 人為聯發魚號 │任職業 │二、小組長張忠良所│
│ │ │ │ │ │ │ 出具證明林詩韻│
│ │ │ │ │ │ │ 於104 年度在蘇│
│ │ │ │ │ │ │ 澳區漁會轄區內│
│ │ │ │ │ │ │ 確實有從事漁業│
│ │ │ │ │ │ │ 勞動達3 個月以│
│ │ │ │ │ │ │ 上之事實之證明│
│ │ │ │ │ │ │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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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黃正容│無 │104年8月│一、供貨人黃正容於│每年實際│一、小組長張忠良所│
│ │ │ │28日 │ 104年2月1日至7│從事漁業│ 出具證明黃正容│
│ │ │ │ │ 月30日在南寧市│勞動合計│ 於104 年度在蘇│
│ │ │ │ │ 場供貨數量 355│達3個月 │ 澳區漁會轄區內│
│ │ │ │ │ 公斤、金額62,5│及90日以│ 確實有從事漁業│
│ │ │ │ │ 00 元之什魚 │上,且未│ 勞動達3 個月以│
│ │ │ │ │二、上開供貨之買受│從事漁業│ 上之事實之證明│
│ │ │ │ │ 人為聯發魚號 │以外專任│ 書 │
│ │ │ │ │ │職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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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楊美珍│楊彩緹 │103年4月│一、供貨人楊美珍於│每年實際│一、小組長張忠良於│
│ │ │ │22日 │ 103年1月1日至 │從事漁業│ 103年4月22日所│
│ │ │ │ │ 103年8月31日在│勞動合計│ 出具證明楊美珍│
│ │ │ │ │ 魚市場供貨數量│達3個月 │ 目前在蘇澳區漁│
│ │ │ │ │ 1,200 公斤、金│以上,且│ 會轄區內確實有│
│ │ │ │ │ 額60,000元之什│未從事漁│ 從事漁業勞動之│
│ │ │ │ │ 魚 │業以外專│ 事實之證明書 │
│ │ │ │ │二、上開供貨之買受│任職業 │二、小組長張忠良所│
│ │ │ │ │ 人為聯發魚號 │ │ 出具證明楊美珍│
│ │ │ │ │ │ │ 於103 年度在蘇│
│ │ │ │ │ │ │ 澳區漁會轄區內│
│ │ │ │ │ │ │ 確實有從事漁業│
│ │ │ │ │ │ │ 勞動達3 個月以│
│ │ │ │ │ │ │ 上之事實之證明│
│ │ │ │ │ │ │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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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李志強│無 │104年1月│一、供貨人李志強於│每年實際│一、小組長張忠良於│
│ │ │ │8日 │ 104年1月在南方│從事漁業│ 104年1月8日所 │
│ │ │ │ │ 澳供貨數量50公│勞動合計│ 出具證明李志強│
│ │ │ │ │ 斤、金額10,000│達3個月 │ 目前在蘇澳區漁│
│ │ │ │ │ 元之雜魚 │以上,且│ 會轄區內確實有│
│ │ │ │ │二、供貨人李志強於│未從事漁│ 從事漁業勞動之│
│ │ │ │ │ 104年3月在南方│業以外專│ 事實之證明書 │
│ │ │ │ │ 澳供貨數量60公│任職業 │二、小組長張忠良於│
│ │ │ │ │ 斤、金額15,000│ │ 104年7月9日所 │
│ │ │ │ │ 元之貝類 │ │ 出具證明李志強│
│ │ │ │ │三、供貨人李志強於│ │ 於104年度在蘇 │
│ │ │ │ │ 104年4月在南方│ │ 澳區漁會轄區內│
│ │ │ │ │ 澳供貨數量60公│ │ 確實有從事漁業│
│ │ │ │ │ 斤、金額12,000│ │ 勞動達3 個月以│
│ │ │ │ │ 元之雜魚 │ │ 上之事實之證明│
│ │ │ │ │四、供貨人李志強於│ │ 書 │
│ │ │ │ │ 104年6月在南方│ │ │
│ │ │ │ │ 澳供貨數量50公│ │ │
│ │ │ │ │ 斤、金額12,500│ │ │
│ │ │ │ │ 元之海藻 │ │ │
│ │ │ │ │五、供貨人李志強於│ │ │
│ │ │ │ │ 104年7月在南方│ │ │
│ │ │ │ │ 澳供貨數量50公│ │ │
│ │ │ │ │ 斤、金額17,500│ │ │
│ │ │ │ │ 元之貝類 │ │ │
│ │ │ │ │六、合計李志強於上│ │ │
│ │ │ │ │ 開時間之供貨金│ │ │
│ │ │ │ │ 額為67,000元 │ │ │
│ │ │ │ │七、上開供貨之買受│ │ │
│ │ │ │ │ 人為莊坤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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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林呈│陳林素娥│102年1月│一、供貨人林呈於│每年實際│一、小組長張忠良於│
│ │ │ │25 │ 102年1月1日至6│從事漁業│ 102年1月25日所│
│ │ │ │ │ 月30日在南方澳│勞動合計│ 出具證明林呈│
│ │ │ │ │ 海邊供貨數量50│達90日以│ 目前在蘇澳區漁│
│ │ │ │ │ 0公斤、金額68,│上,且未│ 會轄區內確實有│
│ │ │ │ │ 000元之什魚 │從事漁業│ 從事漁業勞動之│
│ │ │ │ │二、上開供貨之買受│以外專任│ 事實之證明書 │
│ │ │ │ │ 人為林清文 │職業 │二、小組長張忠良所│
│ │ │ │ │ │ │ 出具證明林呈│
│ │ │ │ │ │ │ 於102 年度在蘇│
│ │ │ │ │ │ │ 澳區漁會轄內確│
│ │ │ │ │ │ │ 有從事漁業勞動│
│ │ │ │ │ │ │ 達3個月以上之 │
│ │ │ │ │ │ │ 事實之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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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黃煒婷│黃其萬 │103年10 │一、供貨人黃煒婷於│每年實際│小組長張忠良與不知│
│ │ │ │月24日 │ 103年7月13日供│從事漁業│情之村長林正欽所共│
│ │ │ │(起訴書│ 貨數量 300公斤│勞動合計│同出具證明黃煒婷於│
│ │ │ │漏載「10│ 、金額36,000元│達3個月 │103 年度在蘇澳區漁│
│ │ │ │」月 │ 之雜魚 │以上,且│會轄區確有從事漁業│
│ │ │ │ │二、供貨人黃煒婷於│未從事漁│勞動達3 個月以上之│
│ │ │ │ │ 103年8月20日供│業以外專│事實之證明書 │
│ │ │ │ │ 貨數量 200公斤│任職業 │ │
│ │ │ │ │ 、金額24,000元│ │ │
│ │ │ │ │ 之雜魚 │ │ │
│ │ │ │ │三、上開供貨之買受│ │ │
│ │ │ │ │ 人為永豐活海鮮│ │ │
│ │ │ │ │ 餐廳負責人陳永│ │ │
│ │ │ │ │ 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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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林永樑│陳林素娥│103年3月│一、供貨人林永樑於│每年實際│一、小組長張忠良於│
│ │ │ │13日 │ 103年1月1 日至│從事漁業│ 103年3月13日所│
│ │ │ │ │ 103 年3月 12日│勞動合計│ 出具證明林永樑│
│ │ │ │ │ 在南方澳海邊供│達3個月 │ 目前在蘇澳區漁│
│ │ │ │ │ 貨數量 400公斤│以上,且│ 會轄區內確實有│
│ │ │ │ │ 、金額68,000元│未從事漁│ 從事漁業勞動之│
│ │ │ │ │ 之什魚 │業以外專│ 事實之證明書 │
│ │ │ │ │二、上開供貨之買受│任職業 │二、小組長張忠良所│
│ │ │ │ │ 人為聯發魚號 │ │ 出具證明林永樑│
│ │ │ │ │ │ │ 於103年度在蘇 │
│ │ │ │ │ │ │ 澳區漁會轄區內│
│ │ │ │ │ │ │ 確實有從事漁業│
│ │ │ │ │ │ │ 勞動達3 個月以│
│ │ │ │ │ │ │ 上之事實之證明│
│ │ │ │ │ │ │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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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吳立樑│無 │104年6月│一、供貨人吳立樑於│每年實際│小組長張忠良所出具│
│ │ │ │22日 │ 104年2月5 日至│從事漁業│證明吳立樑於104 年│
│ │ │ │ │ 104 年6 月15日│勞動合計│度在蘇澳區漁會轄區│
│ │ │ │ │ 魚市場供貨數量│達3個月 │內確實有從事漁業勞│
│ │ │ │ │ 1,000 公斤、金│以上,且│動達3 個月以上之事│
│ │ │ │ │ 額61,000元之什│未從事漁│實之證明書 │
│ │ │ │ │ 魚 │業以外專│ │
│ │ │ │ │二、上開供貨之買受│任職業 │ │
│ │ │ │ │ 人為聯發魚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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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林家宏│無 │104年11 │一、供貨人林家宏於│每年實際│小組長張忠良所出具│
│ │ │ │月16日 │ 104年1月1 日至│從事漁業│證明林家宏於104 年│
│ │ │ │ │ 10月30日在南寧│勞動合計│度在蘇澳區漁會轄區│
│ │ │ │ │ 市場供貨數量50│達3個月 │內確實有從事漁業勞│
│ │ │ │ │ 0公斤、金額62,│以上,且│動達 3個月以上之事│
│ │ │ │ │ 000元之什錦魚 │未從事漁│實之證明書 │
│ │ │ │ │二、上開供貨之買受│業以外專│ │
│ │ │ │ │ 人為聯發魚號 │任職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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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簡煥彰│無 │104年5月│一、供貨人簡煥彰於│每年實際│小組長張忠良所出具│
│ │ │ │20日 │ 104年2月3日至5│從事漁業│證明簡煥彰於104 年│
│ │ │ │ │ 月15日在魚市場│勞動合計│度在蘇澳區漁會轄區│
│ │ │ │ │ 供貨數量1,000 │達3個月 │內確實有從事漁業勞│
│ │ │ │ │ 公斤、金額60,0│及90日以│動達 3個月以上之事│
│ │ │ │ │ 00元之什魚 │上,且未│實之證明書 │
│ │ │ │ │二、上開供貨之買受│從事漁業│ │
│ │ │ │ │ 人為聯發魚號 │以外專任│ │
│ │ │ │ │ │職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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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李雅芝│李佳盈 │103年6月│一、供貨人李雅芝於│每年實際│小組長張忠良所出具│
│ │ │ │3日 │ 103年1月至 4月│從事漁業│證明李雅芝於103 年│
│ │ │ │ │ 20日在蘇澳魚市│勞動合計│度在蘇澳區漁會轄區│
│ │ │ │ │ 場供貨數量 600│達3個月 │內確實有從事漁業勞│
│ │ │ │ │ 公斤、金額60,0│以上,且│動達3個月以上之事 │
│ │ │ │ │ 00元之雜魚 │未從事漁│實之證明書 │
│ │ │ │ │二、上開供貨之買受│業以外專│ │
│ │ │ │ │ 人為聯發魚號 │任職業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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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張勝杰│無 │104年10 │一、供貨人張勝杰於│每年實際│小組長張忠良所出具│
│ │ │ │月26日 │ 104年1月 5日至│從事漁業│證明張勝杰於104 年│
│ │ │ │ │ 10月 5日在魚市│勞動合計│度在蘇澳區漁會轄區│
│ │ │ │ │ 場供貨數量1,30│達3個月 │內確實有從事漁業勞│
│ │ │ │ │ 0公斤、金額65,│及90日以│動達 3個月以上之事│
│ │ │ │ │ 000 元之什魚 │上,且未│實之證明書 │
│ │ │ │ │二、上開供貨之買受│從事漁業│ │
│ │ │ │ │ 人為聯發魚號 │以外專任│ │
│ │ │ │ │ │職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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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鄒文懷│無 │104年2月│一、供貨人鄒文懷於│每年實際│一、小組長張忠良於│
│ │ │ │4日 │ 104年1月31日在│從事漁業│ 104年2月 4日所│
│ │ │ │ │ 漁市場供貨數量│勞動合計│ 出具證明鄒文懷│
│ │ │ │ │ 1,100 公斤、金│達3個月 │ 目前在蘇澳區漁│
│ │ │ │ │ 額60,000元之什│以上,且│ 會轄區內確實有│
│ │ │ │ │ 漁 │未從事漁│ 從事漁業勞動之│
│ │ │ │ │二、上開供貨之買受│業以外專│ 事實之證明書 │
│ │ │ │ │ 人為聯發魚號 │任職業 │二、小組長張忠良所│
│ │ │ │ │ │ │ 出具證明鄒文懷│
│ │ │ │ │ │ │ 於104 年度在蘇│
│ │ │ │ │ │ │ 澳區漁會轄區內│
│ │ │ │ │ │ │ 確實有從事漁業│
│ │ │ │ │ │ │ 勞動達3 個月以│
│ │ │ │ │ │ │ 上之事實之證明│
│ │ │ │ │ │ │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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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陳俐陵│無 │104年3月│一、供貨人陳俐陵於│每年實際│一、小組長張忠良於│
│ │ │ │30日 │ 104年3月至11月│從事漁業│ 104年3月30日所│
│ │ │ │ │ 在南方澳海邊供│勞動合計│ 出具證明陳俐陵│
│ │ │ │ │ 貨數量 100公斤│達3個月 │ 目前在蘇澳區漁│
│ │ │ │ │ 、金額65,000元│及90日以│ 會轄區內確實有│
│ │ │ │ │ 之什魚 │上,且未│ 從事漁業勞動之│
│ │ │ │ │二、上開供貨之買受│從事漁業│ 事實之證明書 │
│ │ │ │ │ 人為聯發魚號 │以外專任│二、小組長張忠良於│
│ │ │ │ │ │職業 │ 104 年7月1日所│
│ │ │ │ │ │ │ 出具證明陳俐陵│
│ │ │ │ │ │ │ 於104年度在蘇 │
│ │ │ │ │ │ │ 澳區漁會轄區內│
│ │ │ │ │ │ │ 確實有從事漁業│
│ │ │ │ │ │ │ 勞動達3個月以 │
│ │ │ │ │ │ │ 上之事實之證明│
│ │ │ │ │ │ │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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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江吉豐│無 │103年8月│一、供貨人江吉豐於│每年實際│小組長張忠良所出具│
│ │ │ │4日 │ 103年1月28日至│從事漁業│證明江吉豐於103年 │
│ │ │ │ │ 7 月28日在魚市│勞動合計│度在蘇澳區漁會轄區│
│ │ │ │ │ 場供貨數量1,20│達3個月 │內確實有從事漁業勞│
│ │ │ │ │ 0公斤、金額60,│以上,且│動達 3個月以上之事│
│ │ │ │ │ 000元之什魚 │未從事漁│實之證明書 │
│ │ │ │ │二、上開供貨之買受│業以外專│ │
│ │ │ │ │ 人為聯發魚號 │任職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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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林縈縈│陳林素娥│103年1月│一、供貨人林縈縈於│每年實際│一、小組長張忠良於│
│ │ │ │17日 │ 1063年1月1日至│從事漁業│ 103年1月17日所│
│ │ │ │ │ 103 年7月1日在│勞動合計│ 出具證明林縈縈│
│ │ │ │ │ 南方澳海邊供貨│達3個月 │ 目前在蘇澳區漁│
│ │ │ │ │ 數量 380公斤、│以上,且│ 會轄區內確實有│
│ │ │ │ │ 金額65,000元之│未從事漁│ 從事漁業勞動之│
│ │ │ │ │ 什魚 │業以外專│ 事實之證明書 │
│ │ │ │ │二、上開供貨之買受│任職業 │二、小組長張忠良所│
│ │ │ │ │ 人為聯發魚號 │ │ 出具證明林縈縈│
│ │ │ │ │ │ │ 於103年度在蘇 │
│ │ │ │ │ │ │ 澳區漁會轄區確│
│ │ │ │ │ │ │ 有從事漁業勞動│
│ │ │ │ │ │ │ 達3個月以上之 │
│ │ │ │ │ │ │ 事實之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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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黃惠敏│陳林素娥│104年3月│一、供貨人黃惠敏於│每年實際│一、小組長張忠良於│
│ │ │ │30日 │ 104年3月1日至 │從事漁業│ 104年3月30日所│
│ │ │ │ │ 11月30 日在南 │勞動合計│ 出具證明黃惠敏│
│ │ │ │ │ 方澳海邊供貨數│達3個月 │ 目前在蘇澳區漁│
│ │ │ │ │ 量300 公斤、金│及90日以│ 會轄區內確實有│
│ │ │ │ │ 額65,000 元之 │上,且未│ 從事漁業勞動之│
│ │ │ │ │ 什魚 │從事漁業│ 事實之證明書 │
│ │ │ │ │二、上開供貨之買受│以外專任│二、小組長張忠良所│
│ │ │ │ │ 人為聯發魚號 │職業 │ 出具證明黃惠敏│
│ │ │ │ │ │ │ 於104 年度在蘇│
│ │ │ │ │ │ │ 澳區漁會轄區確│
│ │ │ │ │ │ │ 有從事漁業勞動│
│ │ │ │ │ │ │ 達3個月以上之 │
│ │ │ │ │ │ │ 事實之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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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顧聿文│陳林素娥│104年4月│一、供貨人陳筱姍於│每年實際│一、小組長張忠良於│
│ │ │ │24日 │ 104年1月1日至4│從事漁業│ 104年4月24日所│
│ │ │ │ │ 月5日在羅東市 │勞動合計│ 出具證明顧聿文│
│ │ │ │ │ 場供貨數量 300│達3個月 │ 目前在蘇澳區漁│
│ │ │ │ │ 公斤、金額60,0│及90日以│ 會轄區內確實有│
│ │ │ │ │ 00元之雜魚 │上,且未│ 從事漁業勞動之│
│ │ │ │ │二、上開供貨之買受│從事漁業│ 事實之證明書 │
│ │ │ │ │ 人為顧聿文 │以外專任│二、小組長張忠良所│
│ │ │ │ │ │職業 │ 出具證明顧聿文│
│ │ │ │ │ │ │ 於104年度在蘇 │
│ │ │ │ │ │ │ 澳區漁會轄區確│
│ │ │ │ │ │ │ 有從事漁業勞動│
│ │ │ │ │ │ │ 達3個月以上之 │
│ │ │ │ │ │ │ 事實之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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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邱于巧│陳林素娥│103年9月│一、供貨人邱于巧於│每年實際│小組長張忠良所出具│
│ │ │ │16日 │ 103年1 月1日至│從事漁業│證明邱于巧於103 年│
│ │ │ │ │ 8月30 日在南方│勞動合計│度在蘇澳區漁會轄區│
│ │ │ │ │ 澳魚市供貨數量│達3個月 │確有從事漁業勞動達│
│ │ │ │ │ 300 公斤、金額│以上,且│3 個月以上之事實之│
│ │ │ │ │ 60,000元之什魚│未從事漁│證明書 │
│ │ │ │ │二、上開供貨之買受│業以外專│ │
│ │ │ │ │ 人為聯發魚號 │任職業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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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邱玉妹│陳林素娥│102年2月│一、供貨人邱玉妹於│每年實際│一、小組長張忠良於│
│ │ │ │22日 │ 102年1月至6月 │從事漁業│ 102年2月22日所│
│ │ │ │ │ 在南方澳海邊供│勞動合計│ 出具證明邱玉妹│
│ │ │ │ │ 貨數量450 公斤│達90日以│ 目前在蘇澳區漁│
│ │ │ │ │ 、金額75,000元│上,且未│ 會轄區內確實有│
│ │ │ │ │ 之什魚 │從事漁業│ 從事漁業勞動之│
│ │ │ │ │二、上開供貨之買受│以外專任│ 事實之證明書 │
│ │ │ │ │ 人為陳林素娥 │職業 │二、小組長張忠良所│
│ │ │ │ │ │ │ 出具證明邱玉妹│
│ │ │ │ │ │ │ 於102年度在蘇 │
│ │ │ │ │ │ │ 澳區漁會轄區確│
│ │ │ │ │ │ │ 有從事漁業勞動│
│ │ │ │ │ │ │ 達3個月以上之 │
│ │ │ │ │ │ │ 事實之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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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羅志維│陳林素娥│102年3月│一、供貨人羅志維於│每年實際│一、小組長張忠良於│
│ │ │ │29日 │ 102年1月至7 月│從事漁業│ 102年3月29日所│
│ │ │ │ │ 在南方澳海邊供│勞動合計│ 出具證明羅志維│
│ │ │ │ │ 貨數量500 公斤│達90日以│ 目前在蘇澳區漁│
│ │ │ │ │ 、金額60,000元│上,且未│ 會轄區內確實有│
│ │ │ │ │ 之什魚 │從事漁業│ 從事漁業勞動之│
│ │ │ │ │二、上開供貨之買受│以外專任│ 事實之證明書 │
│ │ │ │ │ 人為林清文 │職業 │二、小組長張忠良所│
│ │ │ │ │ │ │ 出具證明羅志維│
│ │ │ │ │ │ │ 於102年度在蘇 │
│ │ │ │ │ │ │ 澳區漁會轄區內│
│ │ │ │ │ │ │ 確實有從事漁業│
│ │ │ │ │ │ │ 勞動達3個月以 │
│ │ │ │ │ │ │ 上之事實之證明│
│ │ │ │ │ │ │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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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張博聞│陳林素娥│102年4月│一、供貨人張博聞於│每年實際│一、小組長張忠良於│
│ │ │ │2日 │ 102年1月至6月 │從事漁業│ 102年4月2 日所│
│ │ │ │ │ 在南方澳海邊供│勞動合計│ 出具證明張博聞│
│ │ │ │ │ 貨數量350 公斤│達90日以│ 目前在蘇澳區漁│
│ │ │ │ │ 、金額58,000元│上,且未│ 會轄區內確實有│
│ │ │ │ │ 之什魚 │從事漁業│ 從事漁業勞動之│
│ │ │ │ │二、上開供貨之買受│以外專任│ 事實之證明書 │
│ │ │ │ │ 人為林清文 │職業 │二、小組長張忠良所│
│ │ │ │ │ │ │ 出具證明張博聞│
│ │ │ │ │ │ │ 於102 年度在蘇│
│ │ │ │ │ │ │ 澳區漁會轄區確│
│ │ │ │ │ │ │ 有從事漁業勞動│
│ │ │ │ │ │ │ 達3 個月以上之│
│ │ │ │ │ │ │ 事實之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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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陳慧如│陳林素娥│102年4月│一、供貨人陳慧如於│每年實際│一、小組長張忠良於│
│ │ │ │9日 │ 102年1月至 6月│從事漁業│ 102年4月9日所 │
│ │ │ │ │ 在南方澳海邊供│勞動合計│ 出具證明陳慧如│
│ │ │ │ │ 貨數量450 公斤│達90日以│ 目前在蘇澳區漁│
│ │ │ │ │ 、金額58,000元│上,且未│ 會轄區內確實有│
│ │ │ │ │ 之什魚 │從事漁業│ 從事漁業勞動之│
│ │ │ │ │二、上開供貨之買受│以外專任│ 事實之證明書 │
│ │ │ │ │ 人為林清文 │職業 │二、小組長張忠良所│
│ │ │ │ │ │ │ 出具證明陳慧如│
│ │ │ │ │ │ │ 於102 年度在蘇│
│ │ │ │ │ │ │ 澳區漁會轄區確│
│ │ │ │ │ │ │ 有從事漁業勞動│
│ │ │ │ │ │ │ 達3 個月以上之│
│ │ │ │ │ │ │ 事實之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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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林孟柔│陳林素娥│102年5月│一、供貨人林孟柔於│每年實際│小組長張忠良所出具│
│ │ │ │2日 │ 102年1月1日至5│從事漁業│證明林孟柔於102 年│
│ │ │ │ │ 月1 日在南方澳│勞動合計│度在蘇澳區漁會轄區│
│ │ │ │ │ 海邊供貨數量30│達90日以│確有從事漁業勞動達│
│ │ │ │ │ 0公斤、金額58,│上,且未│3 個月以上之事實之│
│ │ │ │ │ 000元之什魚 │從事漁業│證明書 │
│ │ │ │ │二、上開供貨之買受│以外專任│ │
│ │ │ │ │ 人為聯發魚號 │職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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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林佩筠│陳林素娥│102年5月│一、供貨人林佩筠於│每年實際│小組長張忠良所出具│
│ │ │ │22日 │ 102年1月1日至4│從事漁業│證明林佩筠於102 年│
│ │ │ │ │ 月30日在南方澳│勞動合計│度在蘇澳區漁會轄區│
│ │ │ │ │ 海邊供貨數量35│達90日以│確有從事漁業勞動達│
│ │ │ │ │ 0公斤、金額58,│上,且未│3個月以上之事實之 │
│ │ │ │ │ 000元之什魚 │從事漁業│證明書 │
│ │ │ │ │二、上開供貨之買受│以外專任│ │
│ │ │ │ │ 人為林清文 │職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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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陳品希│陳林素娥│102年5月│一、供貨人陳品希於│每年實際│小組長張忠良所出具│
│ │ │ │22日 │ 102年1月1日至4│從事漁業│證明陳品希於102 年│
│ │ │ │ │ 月30日在南方澳│勞動合計│度在蘇澳區漁會轄區│
│ │ │ │ │ 海邊供貨數量45│達90日以│內確實有從事漁業勞│
│ │ │ │ │ 0公斤、金額59,│上,且未│動達3個月以上之事 │
│ │ │ │ │ 000元之什魚 │從事漁業│實之證明書 │
│ │ │ │ │二、上開供貨之買受│以外專任│ │
│ │ │ │ │ 人為聯發魚號 │職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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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李彩卿│陳林素娥│102年6月│一、供貨人李彩卿於│每年實際│小組長張忠良所出具│
│ │ │ │4日 │ 102年1月1 日至│從事漁業│證明李彩卿於102 年│
│ │ │ │ │ 102年5月在南方│勞動合計│度在蘇澳區漁會轄區│
│ │ │ │ │ 澳海邊供貨數量│達90日以│內確實有從事漁業勞│
│ │ │ │ │ 350 公斤、金額│上,且未│動達3 個月以上之事│
│ │ │ │ │ 58,000元之什魚│從事漁業│實之證明書 │
│ │ │ │ │二、上開供貨之買受│以外專任│ │
│ │ │ │ │ 人為聯發魚號 │職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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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邱建彥│陳林素娥│103年9月│一、供貨人邱建彥於│每年實際│小組長張忠良所出具│
│ │ │ │11日 │ 103年1月1日至1│從事漁業│證明邱建彥於103 年│
│ │ │ │ │ 03年8月30日在 │勞動合計│度在蘇澳區漁會轄區│
│ │ │ │ │ 南方澳魚市供貨│達3個月 │確有從事漁業勞動達│
│ │ │ │ │ 數量290公斤、 │以上,且│3 個月以上之事實之│
│ │ │ │ │ 金額60,000元之│未從事漁│證明書 │
│ │ │ │ │ 什魚 │業以外專│ │
│ │ │ │ │二、上開供貨之買受│任職業 │ │
│ │ │ │ │ 人為聯發魚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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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周桂任│陳林素娥│104年4月│一、供貨人周桂任於│每年實際│一、小組長張忠良於│
│ │ │ │10日 │ 104年1月1日至5│從事漁業│ 104年4月10日所│
│ │ │ │ │ 月30日在南方澳│勞動合計│ 出具證明周桂任│
│ │ │ │ │ 海邊供貨數量30│達3個月 │ 目前在蘇澳區漁│
│ │ │ │ │ 0公斤、金額60,│及90日以│ 會轄區內確實有│
│ │ │ │ │ 000 元(起訴書│上,且未│ 從事漁業勞動之│
│ │ │ │ │ 誤載為50,000元│從事漁業│ 事實之證明書 │
│ │ │ │ │ )之雜魚 │以外專任│二、小組長張忠良所│
│ │ │ │ │二、上開供貨之買受│職業 │ 出具證明周桂任│
│ │ │ │ │ 人為聯發魚號 │ │ 於104 年度在蘇│
│ │ │ │ │ │ │ 澳區漁會轄區內│
│ │ │ │ │ │ │ 確實有從事漁業│
│ │ │ │ │ │ │ 勞動達3個月以 │
│ │ │ │ │ │ │ 上之事實之證明│
│ │ │ │ │ │ │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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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陳金瑛│王文桃 │102年6月│一、供貨人陳金瑛於│每年實際│小組長張忠良所出具│
│ │ │ │4日 │ 102年1月2 日在│從事漁業│證明陳金瑛於102 年│
│ │ │ │ │ 南寧魚市場供貨│勞動合計│度在蘇澳區漁會轄區│
│ │ │ │ │ 數量85公斤、金│達90日以│內確實有從事漁業勞│
│ │ │ │ │ 額12,750元之雜│上,且未│動達3 個月以上之事│
│ │ │ │ │ 魚 │從事漁業│實之證明書 │
│ │ │ │ │二、供貨人陳金瑛於│以外專任│ │
│ │ │ │ │ 102 年2月4日在│職業 │ │
│ │ │ │ │ 南寧魚市場供貨│ │ │
│ │ │ │ │ 數量95公斤、金│ │ │
│ │ │ │ │ 額15,675元之雜│ │ │
│ │ │ │ │ 魚 │ │ │
│ │ │ │ │三、供貨人陳金瑛於│ │ │
│ │ │ │ │ 102 年3月7日在│ │ │
│ │ │ │ │ 南寧魚市場供貨│ │ │
│ │ │ │ │ 數量110 公斤、│ │ │
│ │ │ │ │ 金額14,300 元 │ │ │
│ │ │ │ │ 之雜魚 │ │ │
│ │ │ │ │四、供貨人陳金瑛於│ │ │
│ │ │ │ │ 102年4月15日在│ │ │
│ │ │ │ │ 南寧魚市場供貨│ │ │
│ │ │ │ │ 數量105公斤、 │ │ │
│ │ │ │ │ 金額16,275元之│ │ │
│ │ │ │ │ 雜魚 │ │ │
│ │ │ │ │五、合計陳金瑛於上│ │ │
│ │ │ │ │ 開時間之供貨金│ │ │
│ │ │ │ │ 額為59,000 元 │ │ │
│ │ │ │ │六、上開供貨之買受│ │ │
│ │ │ │ │ 人為林清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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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吳青衡│王文桃 │102年7月│一、供貨人吳青衡於│每年實際│小組長張忠良所出具│
│ │ │ │9日 │ 102年1月5 日在│從事漁業│證明吳青衡於102 年│
│ │ │ │ │ 南寧市場供貨數│勞動合計│度在蘇澳區漁會轄區│
│ │ │ │ │ 量150 公斤、金│達90日以│內確實有從事漁業勞│
│ │ │ │ │ 額16,500元之雜│上,且未│動達3 個月以上之事│
│ │ │ │ │ 魚 │從事漁業│實之證明書 │
│ │ │ │ │二、供貨人吳青衡於│以外專任│ │
│ │ │ │ │ 102 年3月5日在│職業 │ │
│ │ │ │ │ 南寧市場供貨數│ │ │
│ │ │ │ │ 量100 公斤、金│ │ │
│ │ │ │ │ 額12,000之雜魚│ │ │
│ │ │ │ │三、供貨人吳青衡於│ │ │
│ │ │ │ │ 102年4月18日在│ │ │
│ │ │ │ │ 南寧市場供貨數│ │ │
│ │ │ │ │ 量130 公斤、金│ │ │
│ │ │ │ │ 額14,950元之雜│ │ │
│ │ │ │ │ 魚 │ │ │
│ │ │ │ │四、供貨人吳青衡於│ │ │
│ │ │ │ │ 102 年7月1日在│ │ │
│ │ │ │ │ 南寧市場供貨數│ │ │
│ │ │ │ │ 量140 公斤、金│ │ │
│ │ │ │ │ 額16,100元之雜│ │ │
│ │ │ │ │ 魚 │ │ │
│ │ │ │ │五、合計吳青衡於上│ │ │
│ │ │ │ │ 開時間之供貨金│ │ │
│ │ │ │ │ 額為59,550 元 │ │ │
│ │ │ │ │六、上開供貨之買受│ │ │
│ │ │ │ │ 人為林清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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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蔡茗名│王文桃 │102年10 │一、供貨人蔡茗名於│每年實際│小組長張忠良所出具│
│ │ │ │月14日 │ 102年2月1日在 │從事漁業│證明蔡茗名於102 年│
│ │ │ │ │ 魚市場供貨數量│勞動合計│度在蘇澳區漁會轄區│
│ │ │ │ │ 140 公斤、金額│達3個月 │內確實有從事漁業勞│
│ │ │ │ │ 15,400元之雜魚│以上,且│動達3 個月以上之事│
│ │ │ │ │二、供貨人蔡茗名於│未從事漁│實之證明書 │
│ │ │ │ │ 102年4月1 日在│業以外專│ │
│ │ │ │ │ 魚市場供貨數量│任職業 │ │
│ │ │ │ │ 95公斤、金額13│ │ │
│ │ │ │ │ ,300百元之雜魚│ │ │
│ │ │ │ │三、供貨人蔡茗名於│ │ │
│ │ │ │ │ 102 年7月4日在│ │ │
│ │ │ │ │ 魚市場供貨數量│ │ │
│ │ │ │ │ 125 公斤、金額│ │ │
│ │ │ │ │ 14,375元之雜魚│ │ │
│ │ │ │ │四、供貨人蔡茗名於│ │ │
│ │ │ │ │ 102年9月10日在│ │ │
│ │ │ │ │ 魚市場供貨數量│ │ │
│ │ │ │ │ 150 公斤、金額│ │ │
│ │ │ │ │ 15,750元(起訴│ │ │
│ │ │ │ │ 書誤載為15,705│ │ │
│ │ │ │ │ 元)之雜魚 │ │ │
│ │ │ │ │五、合計蔡茗名於上│ │ │
│ │ │ │ │ 開時間之供貨金│ │ │
│ │ │ │ │ 額為58,825元 │ │ │
│ │ │ │ │六、上開供貨之買受│ │ │
│ │ │ │ │ 人為林清文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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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張佩珊│王文桃 │103年1月│一、供貨人張佩珊於│每年實際│一、小組長張忠良於│
│ │ │ │13日 │ 103年1月1日至7│從事漁業│ 103年1月13日所│
│ │ │ │ │ 月10日在南方澳│勞動合計│ 出具證明張佩珊│
│ │ │ │ │ 分別供貨數量60│達90日以│ 目前在蘇澳區漁│
│ │ │ │ │ 公斤、金額14,7│上,且未│ 會轄區內確實有│
│ │ │ │ │ 00元、供貨75公│從事漁業│ 從事漁業勞動之│
│ │ │ │ │ 斤、金額18,750│以外專任│ 事實之證明書 │
│ │ │ │ │ 元、供貨80公斤│職業 │二、小組長張忠良所│
│ │ │ │ │ 、金額15,600元│ │ 出具證明張佩珊│
│ │ │ │ │ 、供貨50公斤、│ │ 於103 年度在蘇│
│ │ │ │ │ 金額10,500元之│ │ 澳區漁會轄區確│
│ │ │ │ │ 什魚 │ │ 有從事漁業勞動│
│ │ │ │ │二、合計張佩珊於上│ │ 達3 個月以上之│
│ │ │ │ │ 開時間之供貨金│ │ 事實之證明書 │
│ │ │ │ │ 額為59,550元 │ │ │
│ │ │ │ │三、上開供貨之買受│ │ │
│ │ │ │ │ 人為林清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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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吳家宜│楊彩緹 │102年10 │一、供貨人吳家宜於│每年實際│小組長張忠良所出具│
│ │ │ │月15日 │ 102年3月15日至│從事漁業│證明吳家宜於102 年│
│ │ │ │ │ 9月15 日在魚市│勞動合計│度在蘇澳區漁會轄區│
│ │ │ │ │ 場供貨數量725 │達3個月 │確有從事漁業勞動達│
│ │ │ │ │ 公斤、金額58,0│以上,且│3 個月以上之事實之│
│ │ │ │ │ 00元之什魚 │未從事漁│證明書 │
│ │ │ │ │二、上開供貨之買受│業以外專│ │
│ │ │ │ │ 人為聯發魚號 │任職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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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吳國威│楊彩緹 │102年10 │一、供貨人吳國威於│每年實際│小組長張忠良所出具│
│ │ │ │月24日 │ 一102年5月1日 │從事漁業│證明吳國威於102 年│
│ │ │ │ │ 至10月5日在魚 │勞動合計│度在蘇澳區漁會轄區│
│ │ │ │ │ 市場供貨數量65│達3個月 │確有從事漁業勞動達│
│ │ │ │ │ 0公斤、金額65,│及90日以│3 個月以上之事實之│
│ │ │ │ │ 000元之什魚 │上,且未│證明書 │
│ │ │ │ │二、上開供貨之買受│從事漁業│ │
│ │ │ │ │ 人為聯發魚號 │以外專任│ │
│ │ │ │ │ │職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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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陳怡君│楊彩緹 │102年3月│一、供貨人陳怡君於│每年實際│一、小組長張忠良於│
│ │ │ │29日 │ 一102年1月30日│從事漁業│ 102年3月29日所│
│ │ │ │ │ 至3月30 日在魚│勞動合計│ 出具證明陳怡君│
│ │ │ │ │ 市場供貨數量1,│達90日以│ 目前在蘇澳區漁│
│ │ │ │ │ 200公斤、金額 │上,且未│ 會轄區內確實有│
│ │ │ │ │ 60,000元之什魚│從事漁業│ 從事漁業勞動之│
│ │ │ │ │二、上開供貨之買受│以外專任│ 事實之證明書 │
│ │ │ │ │ 人為聯發魚號 │職業 │二、小組長張忠良所│
│ │ │ │ │ │ │ 出具證明陳怡君│
│ │ │ │ │ │ │ 於102年度在蘇 │
│ │ │ │ │ │ │ 澳區漁會轄區確│
│ │ │ │ │ │ │ 有從事漁業勞動│
│ │ │ │ │ │ │ 達3個月以上之 │
│ │ │ │ │ │ │ 事實之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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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林東陽│不詳 │104年2月│一、供貨人林東陽於│每年實際│一、小組長張忠良於│
│ │ │ │16日 │ 104年1月1日至7│從事漁業│ 104年2月16日所│
│ │ │ │ │ 月1日在魚市場 │勞動合計│ 出具證明林東陽│
│ │ │ │ │ 供貨數量1,200 │達3個月 │ 目前在蘇澳區漁│
│ │ │ │ │ 公斤、金額60,0│及90日以│ 會轄區內確實有│
│ │ │ │ │ 00元之什魚 │上,且未│ 從事漁業勞動之│
│ │ │ │ │二、上開供貨之買受│從事漁業│ 事實之證明書 │
│ │ │ │ │ 人為聯發魚號 │以外專任│二、小組長張忠良所│
│ │ │ │ │ │職業 │ 出具證明林東陽│
│ │ │ │ │ │ │ 於104 年度在蘇│
│ │ │ │ │ │ │ 澳區漁會轄區內│
│ │ │ │ │ │ │ 確實有從事漁業│
│ │ │ │ │ │ │ 勞動達3 個月以│
│ │ │ │ │ │ │ 上之事實之證明│
│ │ │ │ │ │ │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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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林恒暐│不詳 │104年1月│一、供貨人林恒暐於│每年實際│一、小組長張忠良所│
│ │ │ │13日 │ 104年1月1日至6│從事漁業│ 出具證明林恒暐│
│ │ │ │ │ 月25日在魚市場│勞動合計│ 於104 年度在蘇│
│ │ │ │ │ 供貨數量1,200 │達3個月 │ 澳區漁會轄區目│
│ │ │ │ │ 公斤、金額60,0│以上,且│ 前確有從事漁業│
│ │ │ │ │ 00元之什魚 │未從事漁│ 勞動之事實之證│
│ │ │ │ │二、上開供貨之買受│業以外專│ 明書 │
│ │ │ │ │ 人為聯發魚號 │任職業 │二、小組長張忠良所│
│ │ │ │ │ │ │ 出具證明林恒暐│
│ │ │ │ │ │ │ 於104 年度在蘇│
│ │ │ │ │ │ │ 澳區漁會轄區內│
│ │ │ │ │ │ │ 確實有從事漁業│
│ │ │ │ │ │ │ 勞動達3 個月以│
│ │ │ │ │ │ │ 上之事實之證明│
│ │ │ │ │ │ │ 書 │
├──┼───┼────┼────┼─────────┼────┼─────────┤
│44 │吳清標│陳林素娥│103年7月│一、供貨人吳清標於│每年實際│小組長張忠良所出具│
│ │ │ │1日 │ 103年1月至6 月│從事漁業│證明吳清標於103 年│
│ │ │ │ │ 在南方澳魚市供│勞動合計│度在蘇澳區漁會轄區│
│ │ │ │ │ 貨數量350 公斤│達3個月 │確有從事漁業勞動達│
│ │ │ │ │ 、金額65,000元│及90日以│3 個月以上之事實之│
│ │ │ │ │ 之什魚 │上,且未│證明書 │
│ │ │ │ │二、上開供貨之買受│從事漁業│ │
│ │ │ │ │ 人為聯發魚號 │以外專任│ │
│ │ │ │ │ │職業 │ │
└──┴───┴────┴────┴─────────┴────┴─────────┘
附表二(金額單位新臺幣)
┌──┬───┬───────┬─────┬───────┬─────┬─────────┬──────┐
│編號│姓名 │加入蘇澳區漁會│詐得相當於│加入蘇澳區漁會│詐得相當於│宣告刑 │犯罪所得利益│
│ │ │之勞保投保期間│勞工保險每│之健保投保期間│健保費政府│ │ │
│ │ │ │月保險費政│ │補助款之金│ │ │
│ │ │ │府補助款之│ │額 │ │ │
│ │ │ │金額 │ │ │ │ │
│ │ │ │ │ │ │ │ │
├──┼───┼───────┼─────┼───────┼─────┼─────────┼──────┤
│01 │林賢德│102年8月8日至 │70,499元 │102年8月8日至 │13,771元 │林賢德共同犯詐欺得│84,270元 │
│ │ │106年8月14日 │ │104年2月16日 │ │利罪,累犯,處有期│ │
│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
│02 │王昭軒│103年7月29日至│35,124元 │103年7月29日至│2,352元 │王昭軒共同犯詐欺得│37,476元 │
│ │ │105年8月15日 │ │103年10月14 日│ │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緩刑貳年。 │ │
├──┼───┼───────┼─────┼───────┼─────┼─────────┼──────┤
│03 │趙新華│103年7月2日至 │64,173元 │103年7月2日至 │32,088元 │趙新華共同犯詐欺得│96,261 元 │
│ │ │107年1月31日 │ │106年12月31日 │ │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緩刑貳年。 │ │
├──┼───┼───────┼─────┼───────┼─────┼─────────┼──────┤
│04 │李旻津│104年4月10日至│41,128元 │104年4月10日至│20,538元 │李旻津犯詐欺得利罪│61,666元 │
│ │ │106年7月20日 │ │106年7月20日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緩刑貳年。 │ │
├──┼───┼───────┼─────┼───────┼─────┼─────────┼──────┤
│05 │林雨葵│102年1月7日至 │24,991元(│102年1月7日至 │14,338元 │林雨葵共同犯詐欺得│39,329元 │
│ │ │103年8月25日 │起訴書誤載│103年8月25日 │ │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為85,255元│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緩刑貳年。 │ │
├──┼───┼───────┼─────┼───────┼─────┼─────────┼──────┤
│06 │林詩韻│104年1月13日至│55,570元 │104年1月13日至│27,384元 │林詩韻共同犯詐欺得│82,954元 │
│ │ │107年1月31日 │ │106年12月31日 │ │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緩刑貳年。 │ │
├──┼───┼───────┼─────┼───────┼─────┼─────────┼──────┤
│07 │黃正容│104年8月28日至│29,687元( │104年8月28日至│15,155元 │黃正容犯詐欺得利罪│44,842元 │
│ │ │106年4月21日 │起訴書誤載│106年4月21日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為84,255元│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緩刑貳年。 │ │
├──┼───┼───────┼─────┼───────┼─────┼─────────┼──────┤
│08 │楊美珍│103年4月22日至│67,259元 │103年4月22日至│34,347元 │楊美珍共同犯詐欺得│101,606元 │
│ │ │107年1月31日 │ │106年12月31日 │ │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緩刑貳年。 │ │
├──┼───┼───────┼─────┼───────┼─────┼─────────┼──────┤
│09 │李志強│104年1月8日至 │53,173元 │104年1月8日至 │26,635元 │李志強犯詐欺得利罪│79,808元 │
│ │ │106年12月12日 │ │106年12月12日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緩刑貳年。 │ │
├──┼───┼───────┼─────┼───────┼─────┼─────────┼──────┤
│10 │林呈│102年1月25日至│15,805元 │102年1月25日至│9,789元 │林呈共同犯詐欺得│25,594元 │
│ │ │103年2月14日 │ │103年2月14日 │ │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緩刑貳年。 │ │
├──┼───┼───────┼─────┼───────┼─────┼─────────┼──────┤
│11 │黃煒婷│103年10月24日 │43,749元 │103年10月24日 │22,995元 │黃煒婷共同犯詐欺得│66,744元 │
│ │ │至106年4月17日│ │至106年4月17日│ │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緩刑貳年。 │ │
├──┼───┼───────┼─────┼───────┼─────┼─────────┼──────┤
│12 │林永樑│103年3月13日至│68,977元 │103年3月13日至│35,100元 │林永樑共同犯詐欺得│104,077元 │
│ │ │107年1月31日 │ │106年12月31日 │ │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 │ │
├──┼───┼───────┼─────┼───────┼─────┼─────────┼──────┤
│13 │吳立樑│104年6月22日至│48,112元 │104年6月22日至│23,464元 │吳立樑犯詐欺得利罪│71,576元 │
│ │ │107年1月31日 │ │106年12月31日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壹日。 │ │
├──┼───┼───────┼─────┼───────┼─────┼─────────┼──────┤
│14 │林家宏│104年11月16日 │26,026元 │104年11月16日 │12,803元 │林家宏犯詐欺得利罪│38,829元 │
│ │ │至106年4月25日│ │至106年4月24日│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緩刑貳年。 │ │
├──┼───┼───────┼─────┼───────┼─────┼─────────┼──────┤
│15 │簡煥彰│104年5月20日至│34,252元 │104年5月20日至│17,507元 │簡煥彰犯詐欺得利罪│51,759元 │
│ │ │106年4月18日 │ │106年4月18日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緩刑貳年。 │ │
├──┼───┼───────┼─────┼───────┼─────┼─────────┼──────┤
│16 │李雅芝│103年6月3日至 │7,840元 │103年6月3日至 │753元 │李雅芝共同犯詐欺得│8,593元 │
│ │ │103年11月28日 │ │103年7月8日 │ │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緩刑貳年。 │ │
├──┼───┼───────┼─────┼───────┼─────┼─────────┼──────┤
│17 │張勝杰│104年10月26日 │42,053元( │104年10月26日 │24,173元 │張勝杰犯詐欺得利罪│66,226 元 │
│ │ │至107年1月31日│起訴書誤載│至106年12月31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為127,744 │日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元)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緩刑貳年。 │ │
├──┼───┼───────┼─────┼───────┼─────┼─────────┼──────┤
│18 │鄒文懷│104年2月4日至 │9,927元 │104年2月4日至 │5,488元 │鄒文懷犯詐欺得利罪│15,415元 │
│ │ │104年9月1日 │ │104年9月1日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緩刑貳年。 │ │
├──┼───┼───────┼─────┼───────┼─────┼─────────┼──────┤
│19 │陳俐陵│104年3月30日至│40,137元 │104年3月30日至│14,581元 │陳俐陵犯詐欺得利罪│54,718元 │
│ │ │106年6月23日 │ │105年10月11日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緩刑貳年。 │ │
├──┼───┼───────┼─────┼───────┼─────┼─────────┼──────┤
│20 │江吉豐│103年8月4日至 │62,745元 │103年8月4日至 │31,304元 │江吉豐犯詐欺得利罪│94,049元 │
│ │ │107年1月31日 │ │106年12月31日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緩刑貳年。 │ │
├──┼───┼───────┼─────┼───────┼─────┼─────────┼──────┤
│21 │林縈縈│103年1月17日至│71,445元 │103年1月17日至│36,606元 │林縈縈共同犯詐欺得│108,051元 │
│ │ │107年1月31日 │ │106年12月31日 │ │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緩刑貳年。 │ │
├──┼───┼───────┼─────┼───────┼─────┼─────────┼──────┤
│22 │黃惠敏│104年3月30日至│36,395元 │104年3月30日至│19,075元 │黃惠敏共同犯詐欺得│55,470元 │
│ │ │106年4月14日 │ │106年4月14日 │ │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緩刑貳年。 │ │
├──┼───┼───────┼─────┼───────┼─────┼─────────┼──────┤
│23 │顧聿文│104年4月24日至│52,025元 │104年4月24日至│25,032元 │顧聿文共同犯詐欺得│77,057元 │
│ │ │107年1月31日 │ │106年12月31日 │ │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緩刑貳年。 │ │
├──┼───┼───────┼─────┼───────┼─────┼─────────┼──────┤
│24 │邱于巧│103年9月16日至│56,184元 │103年9月16日至│30,520元 │邱于巧共同犯詐欺得│86,704元 │
│ │ │107年1月31日 │ │106年12月31日 │ │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緩刑貳年。 │ │
├──┼───┼───────┼─────┼───────┼─────┼─────────┼──────┤
│25 │邱玉妹│102年2月22日至│84,911元 │102年2月22日至│44,889元 │邱玉妹共同犯詐欺得│129,800元 │
│ │ │107年1月31日 │ │106年12月31日 │ │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緩刑貳年。 │ │
├──┼───┼───────┼─────┼───────┼─────┼─────────┼──────┤
│26 │羅志維│102年3月29日至│67,970元 │102年3月29日至│37,395元 │羅志維共同犯詐欺得│105,365元 │
│ │ │106年4月17日 │ │106年4月17日 │ │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 │ │
├──┼───┼───────┼─────┼───────┼─────┼─────────┼──────┤
│27 │張博聞│102年4月2日至 │83,272元 │102年4月2日至 │43,383元 │張博聞共同犯詐欺得│126,655元 │
│ │ │107年1月31日 │ │106年12月31日 │ │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緩刑貳年。 │ │
├──┼───┼───────┼─────┼───────┼─────┼─────────┼──────┤
│28 │陳慧如│102年4月9日至 │73,580元 │102年4月9日至 │39,638元 │陳慧如共同犯詐欺得│113,218元 │
│ │ │106年8月8日 │ │106年8月8日 │ │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緩刑貳年。 │ │
├──┼───┼───────┼─────┼───────┼─────┼─────────┼──────┤
│29 │林孟柔│102年5月2日至 │82,043元 │102年5月2日至 │42,630元 │林孟柔共同犯詐欺得│124,673元 │
│ │ │107年1月31日 │ │106年12月31日 │ │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緩刑貳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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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林佩筠│102年5月22日至│35,496元 │102年5月22日至│18,382元 │林佩筠共同犯詐欺得│53,878元 │
│ │ │104年8月10日 │ │104年5月8日 │ │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緩刑貳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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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陳品希│102年5月22日至│79,747元 │102年5月22日至│42,630元 │陳品希共同犯詐欺得│122,377元 │
│ │ │107年1月4日 │ │106年12月31日 │ │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緩刑貳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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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李彩卿│102年6月4日至 │91,138元 │102年6月4日至 │41,877元 │李彩卿共同犯詐欺得│133,015元 │
│ │ │107年1月31日 │ │106年12月31日 │ │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緩刑貳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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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邱建彥│103年9月11日至│61,094元 │103年9月11日至│30,520元 │邱建彥共同犯詐欺得│91,614 元 │
│ │ │107年1月31日 │ │106年12月31日 │ │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緩刑貳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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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周桂任│104年4月10日至│52,477元 │104年4月10日至│25,032元 │周桂任共同犯詐欺得│77,509元 │
│ │ │107年1月31日 │ │106年12月31日 │ │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緩刑貳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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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陳金瑛│102年6月4日至 │81,560元 │102年6月4日至 │41,877元 │陳金瑛共同犯詐欺得│123,437元 │
│ │ │107年1月31日 │ │106年12月31日 │ │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緩刑貳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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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吳青衡│102年7月9日至 │67,828元 │102年7月9日至 │36,630元 │吳青衡共同犯詐欺得│104,458元 │
│ │ │106年6月30日 │ │106年7月3日 │ │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緩刑貳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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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蔡茗名│102年10月14日 │63,883 元 │102年10月14日 │34,371元 │蔡茗名共同犯詐欺得│98,254元 │
│ │ │至106年6月30日│ │至106年7月3日 │ │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緩刑貳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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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張佩珊│103年1月13日至│71,621元( │103年1月13日至│36,606元 │張佩珊共同犯詐欺得│108,227元 │
│ │ │107年1月31日 │起訴書誤載│106年12月31日 │ │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為120,407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元)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緩刑貳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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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吳家宜│102年10月15日 │75,307元 │102年10月15日 │38,865元 │吳家宜共同犯詐欺得│114,172元 │
│ │ │至107年1月31日│ │106年12月31日 │ │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緩刑貳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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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吳國威│102年10月24日 │74,932 元(│102年10月24日 │47,740元 │吳國威共同犯詐欺得│122,672元 │
│ │ │至107年1月31日│起訴書誤載│106年12月31日 │ │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為76,500元│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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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陳怡君│102年3月29日至│83,395元 │102年3月29日至│44,136元 │陳怡君共同犯詐欺得│127,531元 │
│ │ │107年1月31日 │ │106年12月31日 │ │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緩刑貳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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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林東陽│104年2月16日至│54,060元 │104年2月16日至│26,600元 │林東陽共同犯詐欺得│80,660 元 │
│ │ │107年1月31日 │ │106年12月31日 │ │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緩刑貳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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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林恒暐│104年1月13日至│55,618元 │104年1月13日至│27,384元 │林恒暐共同犯詐欺得│83,002元 │
│ │ │107年1月31日 │ │106年12月31日 │ │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緩刑貳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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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吳清標│103年7月1日至 │69,966元 │103年7月1日至 │32,088元 │吳清標共同犯詐欺得│102,054元 │
│ │ │107年1月31日 │ │106年12月31日 │ │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緩刑貳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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