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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栢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捌伍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捌壹肆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淨重總計零點陸貳伍公克,驗餘淨重總計零點陸貳肆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栢瑞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29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其為警查獲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0.085 公克,驗餘淨重0.081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3 包(淨重總計0.625 公克,驗餘淨重總計0.6244公克)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29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
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0.085 公克,驗餘淨重0.081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3 包(淨重總計0.625 公克,驗餘淨重總計0.6244公克),經鑑定結果分別係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2年11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按,足徵前揭扣案之海洛因1包、甲基安非他命3包均屬違禁物無訛。
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押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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