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8,簡上附民,1,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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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甘錦祥


被 告 楊宗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宗諭被訴詐欺案件(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161 號),經原告甘錦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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