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8,聲,157,2019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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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即被告之妹 李雯昕




被 告 李豐鈞




選任辯護人 吳偉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李豐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豐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雖否認犯行,惟有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等資料可佐,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重罪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自107年9月18日執行羈押,並自107年12月18日、108年2月18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經查,被告因另案107年度易字第645號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台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請本院借執行,本院同意借執行,被告於108年2月21日起開始執行等情,有台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2月14日宜檢貞法108執501字第1089002540號函、108年執法字第501號執行指揮書附卷可佐。

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應認本案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是以被告自108年2月21日入監之日起,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本案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呂俐雯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峰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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