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8,聲,289,2019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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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子轅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子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子轅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 年4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一)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2罪),分別經本院以106 年度原交簡字第8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原交簡字第13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1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確定。

又因(二)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6 年度原交易字第25號、107年度原簡字第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6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供參。

受刑人已於106 年10月9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2刑期,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4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89340 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11月15 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0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10月26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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