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8,聲,303,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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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曾玟綺
即被告配偶

被 告 陳鋼



選任辯護人 吳偉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陳鋼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鋼配偶曾玟綺甫生產出院,,家中生計均由被告支撐,被告無逃亡之可能,願隨傳隨到,爰依法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陳鋼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起訴書所載犯行,復有人證、書證、扣案物在卷可佐,認其所涉犯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森林法第52條竊盜森林主副產物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有羈押之必要,裁定於民國108年3月2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嗣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原簡字第58號判決判處3月(2次)、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後,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開立108年執助廉字第167號執行指揮書,自108年4月26日起執行前開刑期,此有該執行指揮書1份在卷可稽,且本院已對被告開除羈押,是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故其所提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即屬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陳盈孜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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