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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韋霖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韋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韋霖因竊盜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9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2253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韋霖前因犯竊盜(八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36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四罪)、三月(四罪),並定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於107年11月13日入監接續執行前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9年1月17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1月5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9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2253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恬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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