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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峻榤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峻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峻榤前因妨害自由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72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0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③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原訴字第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6月確定,④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3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3月確定,前揭②③④諸罪,復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受刑人於民國107年7月9日起入監執行前揭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9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2550號核准其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1月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9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25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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