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9,交易,13,2020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易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灶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5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灶松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翊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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