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泳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泳儒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泳儒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竊盜、偽造文書及侵占等案件,經本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且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在首先判刑確定之日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國108 年8 月20日)之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上開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故本件檢察官之聲請應屬正當;
爰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下限,及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未遂 │
├──────┼──────────┼──────────┼──────────┤
│宣告刑 │有期期徒3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2 月 │
├──────┼──────────┼──────────┼──────────┤
│犯罪日期 │106年8月12日 │106年8月12日 │106年8月12日 │
├──────┼──────────┼──────────┼──────────┤
│偵查(自訴)│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
│機關年度案號│7年度偵字第2077號 │7年度偵字第2077號 │7年度偵字第2077號 │
├─┬────┼──────────┼──────────┼──────────┤
│最│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50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50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50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20日 │108年8月20日 │108年8月20日 │
├─┼────┼──────────┼──────────┼──────────┤
│確│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50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50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50號 │
│決├────┼──────────┼──────────┼──────────┤
│ │確定日期│108年8月20日 │108年8月20日 │108年8月20日 │
├─┴────┼──────────┼──────────┼──────────┤
│可否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
│備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
│ │9年度執字第367號 │9年度執字第367號 │9年度執字第367號 │
│ ├──────────┴──────────┴──────────┤
│ │編號1-4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
└──────┴────────────────────────────────┘
┌──────┬──────────┬──────────┬──────────┐
│編號 │ 4 │ 5 │ 6 │
├──────┼──────────┼──────────┼──────────┤
│罪名 │竊盜未遂 │偽造文書 │侵占 │
├──────┼──────────┼──────────┼──────────┤
│宣告刑 │有期期徒2 月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犯罪日期 │106年8月12日 │106年5月2日 │106年5月5日 │
├──────┼──────────┼──────────┼──────────┤
│偵查(自訴)│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
│機關年度案號│7年度偵字第2077號 │7年度偵字第17709號 │7年度偵字第17709號 │
├─┬────┼──────────┼──────────┼──────────┤
│最│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50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876號│108年度審訴字第876號│
│實├────┼──────────┼──────────┼──────────┤
│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20日 │108年8月22日 │108年8月22日 │
├─┼────┼──────────┼──────────┼──────────┤
│確│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50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876號│108年度審訴字第876號│
│決├────┼──────────┼──────────┼──────────┤
│ │確定日期│108年8月20日 │108年9月23日 │108年9月23日 │
├─┴────┼──────────┼──────────┼──────────┤
│可否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
│備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
│ │9年度執字第367號 │8年度執字第15594號 │8年度執字第15594號 │
│ ├──────────┼──────────┴──────────┤
│ │編號1-4所示之罪,經 │編號5-6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 │
└──────┴──────────┴─────────────────────┘
┌──────┬──────────┬──────────┬──────────┐
│編號 │ 7 │(以下空白) │ │
├──────┼──────────┼──────────┼──────────┤
│罪名 │偽造文書 │ │ │
├──────┼──────────┼──────────┼──────────┤
│宣告刑 │有期期徒4 月 │ │ │
├──────┼──────────┼──────────┼──────────┤
│犯罪日期 │106年4月22日 │ │ │
├──────┼──────────┼──────────┼──────────┤
│偵查(自訴)│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 │ │
│機關年度案號│7年度偵字第5198號 │ │ │
├─┬────┼──────────┼──────────┼──────────┤
│最│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後├────┼──────────┼──────────┼──────────┤
│事│案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54號 │ │ │
│實├────┼──────────┼──────────┼──────────┤
│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22日 │ │ │
├─┼────┼──────────┼──────────┼──────────┤
│確│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定├────┼──────────┼──────────┼──────────┤
│判│案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54號 │ │ │
│決├────┼──────────┼──────────┼──────────┤
│ │確定日期│108年10月22日 │ │ │
├─┴────┼──────────┼──────────┼──────────┤
│可否易科罰金│ 是 │ │ │
├──────┼──────────┼──────────┼──────────┤
│備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 │ │
│ │8年度執字第3163號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