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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王曼平(大陸地區人民)
被 告 盧正中
張康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7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盧正中、張康愛被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盈孜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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