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9,智訴,1,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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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宏濬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6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宏濬明知告訴人李震光享有「台大轉學考英文用書94-108年完整解答」、「私醫聯招轉學考英文用書94-108年完整解答」、「台綜大台聯大轉學考英文用書」等3本書籍著作物之著作財產權,非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竟基於銷售之犯意,於民國108年9月起,在網路蝦皮購物網站創設「升學王賣場」,以「runtwang」帳號出售前述3本著作物,如遇有人上網訂購,即以影印之方式重製其向告訴人購得之前述用書,而後售出,前後共出售「台大轉學考英文用書94-108年完整解答」17本,經告訴人查知上情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之規定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惟宗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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