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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金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金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金杰因毒品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13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復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上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上開二案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765 號裁定定有期徒刑8 月確定。
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7 年簡字第275 號、107 年度簡字第31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5 月確定,上開二案再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879 號裁定定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另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29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與上開8 月、10月徒刑部分接續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供參。
受刑人於民國107 年11月12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 年1 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3201 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9 年7 月2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 年7 月1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前開函件所檢附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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