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田興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田興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興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8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2罪)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6年度訴字第476號、第466號(2罪)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4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0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又因(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58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供參。
受刑人已於108年3月13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2 刑期,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8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9620 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 年12月1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4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 年11月8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稽(該名冊雖記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8日、刑期終結日則為109 年11月14日,惟名冊作成日期與本件裁定日期不同,受刑人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已有增加,是實際日數及日期應以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準)。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