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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志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志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峯因公共危險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志峯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嗣合併定應執行刑1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8 年7 月2 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9 年11月1 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9 年10月12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8 月21日以法署教矯字第10901809620 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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