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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8號
原 告 冼卉堉
被 告 林慧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簡字第319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改依通常審判程序審理後諭知免訴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應為駁回判決,惟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訊問筆錄附卷可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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