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0,交附民,96,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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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96號
原 告 徐欵

被 告 陳錦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29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以110年度交易字第29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一併予以駁回。

至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無須徵收裁判費,本院自無庸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為第一審判決,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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