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0,簡附民,34,2021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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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林寶霞
被 告 李英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簡字第500 號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英豪被訴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林寶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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