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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許美容
被 告 陳鑫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45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李蕙伶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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