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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俊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283 號、110 年度執字第1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俊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俊偉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廢棄物清理法、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且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在首先判刑確定之日即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國109 年12月18日)之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
又上開如附表所示之數罪有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業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影本在卷足憑。
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下限,及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各罪曾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368 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另受刑人所犯係非法清理、清除廢棄物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侵害法益、行為、手段迥不相同,各罪犯罪時點前後相差約5 年,暨衡以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依上所述,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蔚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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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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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犯罪日期 │104年間起至105年8月 │106年3月24日起至107 │107年2、3月間 │
│ │25日 │年3月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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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
│機關年度案號│7年度偵字第5858號 │7年度偵字第5858號 │7年度偵字第5858號 │
├─┬────┼──────────┼──────────┼──────────┤
│最│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368號 │108年度訴字第368號 │108年度訴字第368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9年11月9日 │109年11月9日 │109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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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368號 │108年度訴字第368號 │108年度訴字第368號 │
│決├────┼──────────┼──────────┼──────────┤
│ │確定日期│109年12月18日 │109年12月18日 │109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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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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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175號、編號1至4曾合併定應執行刑 │
│ │為2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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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4 │ 5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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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非法清除廢棄物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
│ │ │險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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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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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7年3月29日 │109年10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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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 │
│機關年度案號│7年度偵字第5858號 │9年度偵字第644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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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368號 │109年度交易字第304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9年11月9日 │110年4月27日 │ │
├─┼────┼──────────┼──────────┼──────────┤
│確│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定├────┼──────────┼──────────┼──────────┤
│判│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368號 │109年度交易字第304號│ │
│決├────┼──────────┼──────────┼──────────┤
│ │確定日期│109年12月18日 │110年4月27日 │ │
├─┴────┼──────────┼──────────┼──────────┤
│可否易科罰金│ 否 │ 是 │ │
├──────┼──────────┼──────────┼──────────┤
│備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 │
│ │9年度執字第3175號、 │0年度執字第1447號 │ │
│ │編號1至4曾合併定應執│ │ │
│ │行刑2年6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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