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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聖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聖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聖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8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795號、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60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2年2月確定,上開2罪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
受刑人已於108年12月3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8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546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4月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0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3月3日,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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